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至8月18日,被告人詹某某先后三次到惠安县**镇**广场永辉超市内盗窃酒、油、瘦肉等财物,赃物共计从价值人民币741元(币种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上述永辉超市,将1瓶53度500ml装的茅台王子酒放入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盗走。经鉴定,该酒价值298元。
2.2020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上述永辉超市,将1瓶52度500ml装的小糊涂仙酒,2瓶35度125ml装的中国劲酒放入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盗走。经鉴定,上述酒品价值254元。
3.2020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再次来到上述永辉超市,从超市内拿了1瓶750ml装的金龙鱼油茶籽油和1块瘦肉、1条草鲡鱼、1个猪心、1个猪舌放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而后只拿了1袋花蛤到收银台结帐,在结帐后离开收银台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并报警,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詹某某处提取到黑色包1个、油茶籽油1瓶、瘦肉1块、猪心1个、猪舌1个、草鹂鱼1条,除黑色包外,上述其他财物已发还给永辉超市。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189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向永辉超市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惠价认[2020]147号”《关于白酒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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