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78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可园**栋**单元**房负责开票、寄票等虚开发票的后期工作。被告人詹某某通过QQ等渠道联系上家“老板”,由“老板”预先提供出票公司的税控盘、印章、营业执照、空白发票以及需要发票的受票客户的开票信息给詹某某。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则按照“老板”的开票指令,利用其自备的打印机、刻章机、扫描仪、复印机、电脑等制票设备,以深圳市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纳**酒店、长沙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盈**广告有限公司等众多公司的名义,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并交邮给受票客户。后由“老板”按件向被告人詹某某等支付“报酬”。
2018年9月5日案发时,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可园**栋**单元**房缴获各类出票公司营业执照正本98份、副本118份,空白普通发票3250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627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673份,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8份;同时缴获税控盘90个、公司印章349枚、《开户许可证》28张、身份证72张、《发票领用薄》47本、电脑主机12部、打印机2台以及刻章机、扫描仪、复印机各1台。
经鉴定,以上未开具的3877份普通发票中,2961份空白发票没有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为假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等人以深圳市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联**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431028.53元,税额人民币68964.4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99993。对于该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拟定性为虚开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2.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税务登记表、情况说明、发票鉴定书、QQ聊天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刘某某、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力力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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