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梯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梯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詹某某租赁广安区建安南路159号2栋附115号门市用于开麻将馆提供给他人打麻将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未在案)、蒋某某(未在案)、黄某某(未在案)和肖某某(未在案)参与入股经营。其中詹某某占1股、王某某1股、杨某某占1股、蒋某某占1股、黄某某和肖某某共占1股,每股2800元。在赌博活动中,被告人詹某某等人用特殊字段的10元面额人民币作为赌博的筹码(一张10元人民币代替50元),具体以自摸100元、放炮50元的广安戳戳麻将的方式邀约市场等周边的群众在麻将馆内进行打麻将赌博。蒋某某于2019年2月退出股份,同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出资2000元参股进入,同年4月,黄某某、肖某某将其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刘某某。后因该麻将馆被中桥派出所查处,停业一个月左右。同年5月20日左右该麻将馆重新营业,被告人李某某出资2000元参股进入。至此,麻将馆股东有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后杨某某于2019年6月退出经营。
该麻将馆经营期间,每天上午、下午、晚上为三局,每局抽800元,抽满为止,平均每天五桌,每天平均收入4000元左右,麻将馆从2018年11月份左右开始经营,期间停业了两个月左右,实际一共经营了五个月左右,共抽头渔利数十万元。除支付房租、水电等公共费用以及支付詹某某因每天为参赌人员换取筹码、麻将馆计账等费用以外,其余利润各股东平分。
在此期间,被告人詹某某非法获利七万余元,目前已退缴其中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分别从中获利一万元左右,其中刘某某已退缴七千元、李某某已退缴七千元、谢某某已退缴九千元、王某某已退缴一万元。
同时查明:2019年6月20日上午11点钟左右,该麻将馆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时有两桌人正在进行麻将赌博,均打的放炮50元、自摸100元的广安戳戳麻将。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租赁茶馆打广安戳戳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谢某某(联系电话:1354199****)、刘某某(联系电话:1828263****)、李某某(联系电话:135509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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