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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等诈骗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眼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住常宁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住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0********,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在广州**公司”从事网络诈骗推销工作。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在广州**公司”进行网络诈骗,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财务和人事,被告人詹某某负责在网络上投放弹窗广告。2018年4月份招募被告人周某某参与网络诈骗推销工作,另被告人周某某还负责对后续新进人员的“业务”指导。2018年8月份将诈骗“公司”搬至常宁市,同时招募被告人肖某某参与网络诈骗推销工作。2019年4月份招募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网络诈骗推销工作。

具体诈骗方式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通过网络投放弹窗广告,诱导被害人添加广告中的微信,被害人添加微信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伪装成中医院方面的专家或者老师,使用专门的话术对话模板,夸大疗效,推销“李氏补睾方”,价格在400元至2000元之间不等,诱导被害人购买无治疗作用的“李氏补睾方”,并通过张某甲的微信、支付宝和快递到付的方式结算款项。推销的“李氏补睾方”由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价格在10元至30元不等,并安排詹朝(在逃)在广州负责发货。

经核算,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收到方怡战(快递结算人员)银行转账763492元,微信提现173397元,合计93.6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周某某、肖某某涉案金额93.6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39.44万余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交易流水、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时某某、任某某、杨某某、杜某某、付某某、冯某某、张某乙、顾某某、黄某某、郑爱春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扣押手机、电脑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周某某、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芸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侦查卷拾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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