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8月25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受林某甲(在逃)指使,于2017年5月中旬通过电话联系杨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准备带至山西省朔州市贩卖给张某某(已被山西警方抓获,另案处理),并先通过银行汇款42.5万元支付给杨某甲用于购买毒品,双方商定于2017年5月20日晚在汕头市濠江区沈海高速达濠出口附近交易毒品。2017年5月20日晚21时左右,林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粤VJD****小汽车与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驾驶闽GGA****小汽车与詹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达濠磊广路鱼丸店楼下会合,双方准备交易毒品,民警上前检查,被告人杨某乙、林某乙被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詹某某逃离现场,杨某甲逃跑至濠江区达濠西园车站准备乘坐出租车继续逃跑时被民警抓获,詹某某逃跑至乙记鱼丸店附近停车场藏匿,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林某乙弟、杨某甲的粤VJD****小汽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1袋共11109.1克。经委托鉴定,缴获的疑似“冰毒”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7手机、oppo手机、摩托无线手机、金色手机、彩蝶手机、建行银行卡、工行银行卡、农村信用合作社卡、邮政储蓄银行卡、人民币、汽车钥匙、猎豹白色轿车、白色海马轿车、身份证、居住证;
2.书证:被告人詹某某、杨某甲户籍材料、杨某甲前科查证情况、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警务综合信息系统登记情况、詹某某活期取款凭证、用于汇款的六张银行卡对应的银行流水帐、杨某甲、詹某某通话记录、杨某甲银行卡银行流水账、唐某某银行卡流水账、缴获毒品称重笔录等;
3.证人杨某乙、林某乙、许某甲、张某某、韩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杨某甲、詹某某、杨某乙、林某乙现场检测报告书、缴获毒品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
7.视听材料:被告人杨某甲、詹某某、杨某乙、林某乙等人5月20日当晚交易过程、被抓获过程的视频资料、被告人杨某甲与唐某某2017年5月16日一同在建行惠来支行、工商银行揭阳分行柜面提取被告人詹某某汇到账的购毒资金的视频资料。
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旭
2018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宗共七册;
3.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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