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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事实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詹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乐、寿光**超市收购卷烟,后通过微信对外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现已查明:其销售卷烟数额为10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事实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卷烟后通过网络等方式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现已查明:其销售卷烟数额为46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元。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事实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卷烟后通过网络等方式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现已查明:其销售卷烟数额为12万余元,非法获利620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白水洋派出所投案。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到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白水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高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德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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