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8 12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1时许,王某甲(未满十六周岁)因琐事欲殴打周某某(未满十六周岁),通过刘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和周某某约定在嘉应观乡刘村海港KTV门口打架,王某某和刘某某等人赶至约定地点,周某某得知后和景金梁(已被判处刑罚)、被告人詹某某等人赶到约定地点,双方发生打架。后王某甲又通知被告人王某乙(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到场,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导致周某某、王某甲等人受伤。
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詹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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