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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21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6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从事增值税发票“二盘”生意。被告人詹某某使用QQ号1198080425(昵称:美年达)通过QQ群发的方式向QQ好友发布虚开发票广告、开票公司等信息,以招揽虚开、买卖发票生意。被告人詹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按照受票单位开票要求从上家购买发票,再转卖给下家,每张发票赚取50元至300元的差价。现已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9份,价税合计801.306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1. 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发票信息列表及情况说明,罗某甲提供的账本,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罗某乙,罗某甲,牛某某的供述;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优盘,腾讯公司微信注册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詹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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