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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住本溪市平山北台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本溪车站派出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总山岭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参加的民族资产解冻诈骗团伙,以部队或政府名义自称,虚构“一带一路”“中华总工会”“鼎丰国际”“精准扶贫”等各种国家级项目,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并吸纳会员,并以巨额返利骗取受害人信任并投资,其中, 被告人詹某某为该团伙的分公司经理,该人共计诈骗12179元钱,后转入该团伙总会计赵某某(另案处理)账户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目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作为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骨干代理人,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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