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15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以帮被害人倪某某讨债,需要请客送礼跑关系等名义,分多次从被害人倪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7.8万余某某,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后詹某甲退还倪某某人民币2000元用于还债。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倪某某退还人民币7.7万元,取得被害人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5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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