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94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8年6月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接触到了vpay投资平台,该平台有静态和动态两种投资收益模式,主要投资方式为动态投资模式即以人民币购买平台币可以在平台上拥有购买资金5倍的平台币,但需要介绍他人投资相应面额的平台币才能提现并获得收益。詹某某投资后发现该平台是虚假的投资平台。2018年9月份,詹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商务大厦**房认识了被害人冯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詹某某向冯某某谎称该vpay平台为高回报平台,投资后会定期取得收益。随后冯某某向詹某某及其朋友黄某某(另案处理)分多次转账总计68453元人民币投资该vpay平台。期间,詹某某为了让冯某某相信该平台是真实的投资平台,曾通过微信向冯某某转账4000元人民币。2019年2月23日,被害人冯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2月28日将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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