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至3月初期间,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被害人周某某找到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500元的口罩订金,后将钱挥霍使用。
2、2020年2月至3月初期间,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被害人周某某开具面值为4万余元的发票的事实,但提出需要收取被害人周某某17%的税点,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007元,后将钱挥霍使用。
经被害人催讨,被告人詹某某在案发前退回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及100个口罩(购买价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已退赔所有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赵晶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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