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微信号为:zha****)虚构组织打英雄联盟游戏比赛有奖信息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诈骗,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500元。得手后,被告人詹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拉黑,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手机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武汉
检察官助理:林晓丹、余栋福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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