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路**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詹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假称其有做利润很高的放贷生意,让其投资共同放贷,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6月19日、24日在其住处本市福田区**村**栋**房通过手机**银行分别转账给被告人詹某某24000元和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詹某某收到钱后用来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被民警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詹某某退赃给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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