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于2020年2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詹某某在东方市八所镇**网吧实施诈骗,詹某某通过抖音APP发布售卖抖音币的虚假信息,并留下QQ作为联系方式。被害人王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便添加詹某某为QQ好友,随后詹某某将一个虚假网站链接发给王某某充值购买抖音币,被告人詹某某虚构事实骗取王某某付款购买抖音币,接着又以开通防封号功能、支付保证金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468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后收到上家支付宝转账的其他诈骗结算款共计人民币8994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向东方市公安局投案,詹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已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9468元,被害人王某某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詹某某,詹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已向东方市公安局退还其他诈骗赃款8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凭证、收条、谅解书、收据、到案经过、东方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病危通知书、疾病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84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锐
检察官助理:罗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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