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8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8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圩地村路口处,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詹某某,得款人民币100元。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湛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时,主动供述其上述罪行。同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詹某甲、钟某某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6、被告人詹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7、被告人詹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8、被告人詹某某和詹某某的现场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詹某某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邓建团
2018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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