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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詹某某,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9年4月11日被厦门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詹某某向印尼和马来西亚燕窝厂家收购燕窝,并在国内销售牟利。为逃避海关监管和偷逃税款,被告人詹某某委托以王某某为首的清关团伙(另案处理)将上述燕窝走私进境后通过快递分批邮寄至其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的商铺。经厦门高崎机场海关计核,涉案燕窝偷逃税款共计438032.11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被告人詹某某向印尼商人采购燕窝15.5千克,总价182991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75483.79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詹某某向印尼商人采购燕窝15千克,总价189150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78024.38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詹某某共向印尼商人采购燕窝59.5千克,总价601755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48223.94元。

4.2018年4月,被告人詹某某向马来西亚商人采购燕窝22千克,约定价款88000元,偷逃应缴纳税款共计36300元。其中,10千克燕窝已发货,因为案发而未能运至中国境内,该部分约定价款40000元,偷逃应缴纳税款16500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詹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在其经营的商铺,侦查机关依法查扣通过上述途径购买的62.51千克的燕窝。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燕窝等物证;2.银行交易明细、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手机恢复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电子数据;8.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以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共计438032.11元,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走私货物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6500元,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计八册。

3.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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