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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9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被告人詹某某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的农村客运车辆从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乡准备前往耿马自治县孟定镇,途经大湾江执勤点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棕色密码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片,净重1407.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及物证检验报告等;

6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7电子数据:活动轨迹、电子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寿娟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3、侦查卷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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