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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屋**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1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惠阳区**办**大厦**层**号房抓获被告人詹某某,并现场扣押了2部手机、1台电脑。经查,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的上述大厦**号房通过QQ和微信发布发票出售业务信息,随后将获取的客户信息发送给上家(另案处理),由其上家将开好的发票寄送给客户。其中,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12月底向厦门市**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票面额共计920498元人民币)、于2020年3月19日至3月27日期间向广州市**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票面额共计700000元人民币)。经税务机关鉴定及公安机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前述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真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材料;扣押材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达1620498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9月21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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