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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小区**栋**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起,被告人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空白发票、刻章机、信息群发器等工具,通过手机、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联系客户,在龙门县**镇**小区**栋**号房的住所内利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在空白发票上印制发票金额等内容,然后以18元-20元每份或票面金额约为0.7%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牟利。2020年5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詹某某上述住所内查获并扣押手机两部、假冒印章28枚等作案工具一批;邮寄中的普通发票3张(票号分别为37105922、24041357、24041364)、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总金额232520.8元)、未开具的空白发票856张,以上发票合计884张。经鉴定,被查获的发票中有883份是假发票。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某曾向昵称为“那一年”、“幸福从这里启航”的等十三名微信用户出售其非法制造的虚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伪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 刘瑶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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