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9日被逮捕,2021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以新检二部报(移)诉〔2020〕Z6号移送案件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詹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詹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詹某某在其居住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内,通过QQ、微信等软件在网络上招揽客户,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利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等工具,以未被国家税务总局采集到开票信息的公司名义,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进行销售。经税务部门认定,被告人詹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20张。
2020年7月22日17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詹某某时,在上述住址查获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8张及作案工具1批(详见扣押清单),在证人熊某某处查获打印机2台、电脑主机1台及空白发票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
3.证人谢某某、黄某甲、梁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巫某某、黄某乙、郭某某、洪某某、金某某、吴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邝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8张、作案工具1批(详见扣押清单)、打印机2台、电脑主机1台及空白发票1本(均暂存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等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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