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8日海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园区**区**排**号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施工等。被告人詹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宣传酒会的致辞和组织客户活动。该公司后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厦**室成立分公司。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海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产业园等开发建设项目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吸收投资人的资金。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詹某某向15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詹某某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材料,关于未出具相关同意落户函的说明,借款合同复印件,中国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产品并承诺保本付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宋 鹏
检察官助理:杨金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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