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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詹某某在行政处罚期间主动向民警交待其于2018年5月份在成都市火车北站用2800元钱向一彝族男子购买了约11克冰毒,自己吸食小部分后,将剩余冰毒均存放在自己家中。同年10月20日,民警在邛崃市**镇**村**组詹某某家中二楼卧室的梳妆台抽屉内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称量:詹某某非法持有的冰毒净重10.302克;经鉴定:詹某某非法持有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0.302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映麟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邛崃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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