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詹**,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区**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09时10分**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区**村巡逻时,发现该村村民詹**在自家种的梨园内竹竿上拉有粘鸟网4张,网上粘有各类鸟共计14只。2020年10月22日,经国家林业森林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图一为乌鸫、图二为棕背伯劳、图三为金翅雀、图四为不能确定的具体种属,其中棕背伯劳、金丝雀各一只,共计两只,被列入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詹**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尹**、尹**证言;
3、 鉴定意见;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 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金超
检察官助理:王思齐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詹**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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