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8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期**栋**单元**,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华庭**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华庭**栋**)或其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座**)多次与他人联系、收款、汇款,为许某某办理人民币兑换美元业务,兑换人民币金额为48741871.84元,兑得美元727871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电脑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私自经营外汇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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