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都昌县**村**号。被告人詹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3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6年4月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詹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14年11月、2016年4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天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继续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阴市**镇**村**号开展镶牙等诊疗活动。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詹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事镶牙诊疗活动时,被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都昌**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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