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大楼**号。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刑)于2015年11月份左右,通过伪造资料等方法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注册成立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到税务机关领取了该8家公司800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詹某某等人于2015年12月份左右,通过李某某(已判刑)的介绍,冒名从王某某等人手中以合计16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800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等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居住于广东省饶平县**镇**大楼2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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