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70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6********,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9月7日至10月7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19时左右,被告人詹某甲到“揭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该店老板吴某某租赁一辆宝马Z4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56000元),按金5000元,每天租赁费用800元。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詹某甲将租赁来的宝马Z4小轿车作抵押,向汕头市“**车行”(澄海区**镇**小区)老板徐某某借款4万元。2020年4月20日,“揭阳市**租赁有限公司”老板吴某某向被告人詹某甲收回租赁车辆未果。2020年4月21日21时许,吴某某通过定位发现其租赁给詹某甲的宝马Z4小轿车停放在汕头市“**车行”,吴某某到场准备将车开回时,与“**车行”老板徐某某发生纠纷,徐某某报警,东里边防派出所到场处警,将车还给吴某某。
2、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詹某甲与罗某某经商量,由被告人詹某甲筹集租车定金5800元,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到“揭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吴某某租赁一辆路虎极光SUV轿车(价值人民币178000元)。通过微信“汽车抵押群”再次找到“**车行”,准备将车以人民币8万元抵押给“**车行”,徐某某发现,故意让詹某甲、罗某某、叶某某等人将车开到澄海区凤翔街道**居委附近进行交易,詹某甲让罗某某、叶某某二人开车到场,詹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居委附近远程指挥。罗某某、叶某某二人到场后被被害人徐某某控制,带被害人徐某某到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居委附近找詹某甲,詹某甲发现事情败露,攀上沈海高速路逃跑。
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被徐某某等人扭送至东里边防派出所;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詹某甲在揭阳市普宁市流沙街道“**公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甲、罗某某的供述;
5同案人叶某某的供述;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詹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罗某某系累犯、从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钊岱
检察官助理:张家雄
2020年11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詹某甲、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澄海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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