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甲、詹某乙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3时许,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在荔城区**街道**村**路**号,偷走被害人雷某某停在该地的1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268元人民币。

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于2020年6月30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门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詹某甲处扣押宇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发还被害人雷某某。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雷某某收到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的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一辆宇峰牌电动三轮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