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村,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室。1995年12月25日,詹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10月11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片**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10月25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7********,汉族,技校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庄**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12月3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9日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12月3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9日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12月3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9日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日,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尚某某非法出售发票罪。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乙通过詹某丙介绍获知詹某甲从事打印增值税普通发票活动,被告人詹某乙从郭某某处购买带有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资料,后通过快递方式将购买的带有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资料邮寄给詹某甲,并通过QQ的方式将客户的开票要求发送给詹某甲,打印完发票后由詹某甲直接邮寄给客户。被告人詹某乙以每打印一张发票15元左右的价格支付给詹某甲打印发票费用9800元钱。经统计,被告人詹某乙利用詹某甲的窝点打印32家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577份,价税合计45053391.9元,涉及税额1314642.9元。
2019年5月份左右至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詹某甲分别接收詹某丁(未到案)、詹某丙(未到案)、詹某乙,微信名“**鑫”(未到案)等人劳动报酬,为以上人员打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572份,发票金额合计为262434798.8元,税额合计8159194.84元,从中获利55695元。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尚某某三人合伙成立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在济南市槐荫区**小区租房办公。公司成立后,三人按照分工大肆在高某某、微信名“**老师”等人处收购不同类型的带有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资料,加价后出售给詹某乙、微信名“**张”、“**老师”、“**弟”、“**张”、“**两口子”、QQ名“**涂”等人,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尚某某出售空白发票后,将客户支付的购买空白发票的费用汇总在郭某某处,由被告人郭某某负责记账,月底扣除用于公司运营的水电费、房租费等费用后再根据每人的业绩进行利润分成。现查实,2019年1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尚某某出售济南**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07份;三被告人非法出售济南**运输有限公司、济南**运输有限公司、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特经贸有限公司、济南**诺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典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广告有限公司、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济南**物资有限公司、济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0份,票面额共计16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詹某甲处扣押的发票第一联等物证;2.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郭某某、董某某、尚某某的电子档案、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截图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郭某某、董某某、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关于“禹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勘验报告书;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对外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尚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颖
检察官助理 刘欣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郭某某、董某某、尚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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