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詹某甲,曾用名詹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同年3月30日向本院补充起诉被告人胡某甲。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伙同黄某某、胡某甲、卢某某(在逃),通过安排卢某某、黄某某分别应聘至启东市**镇**浴室和海门市**区**浴室的工作之便,获得两家浴室总卡,由张某甲对两家浴室的衣柜总卡进行复制和掉包,其中胡某甲参与了**浴室总卡的掉包行为。上述人员利用获取的浴室总卡在两家浴室中配合实施盗窃,其中詹某甲盗窃金额共计27200元;张某甲盗窃金额共计20200元;黄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4200元;胡某甲参与了**浴室总卡的掉包行为及一次盗窃未遂。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詹某甲伙同卢某某、胡某甲至海门市**浴室,由被告人黄某某在浴室内物色对象,卢某某负责望风,詹某甲使用浴室总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张某乙放置在该浴室男性更衣室**号衣柜内现金人民币14200元。
2.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詹某甲至本市**镇**浴室,由卢某某在浴室内物色对象。詹某甲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浴室总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崔某某放置在该浴室男性更衣室**号衣柜内现金人民币5800元,并将所窃钱款放置在自己的衣柜内。后由詹某甲望风,张某甲持复制的总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胡某乙放置在该浴室男性更衣室**号衣柜内现金人民币7200元。后张某甲趁詹某甲离开之际,窃得詹某甲衣柜内现金13000余元。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詹某甲伙同黄某某、胡某甲至本市**镇**浴室,由卢某某在浴室内物色对象,黄某某、胡某甲望风,詹某甲持总卡欲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南通海安被抓获。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涉案总卡1枚;
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崔某某、胡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胡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黄某某、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礼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张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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