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詹某甲驾驶浙J83****号小型轿车,从温岭市新河镇屿詹村方向经横淋线开往新河镇新河街方向。当日17时33分许,途经温岭市新河镇江南路横淋线路口时,碰撞自东往西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2月6日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詹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詹某甲随救护车将被害人潘某某送至温岭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向交警投案。被告人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警单详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死亡证明、前科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徐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晨宵
检察官助理 黄依静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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