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园**区**号院**号楼17层和18层间楼道内,为泄私愤,故意向楼下抛掷空酒瓶十余个,后被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詹某甲在其现住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詹某甲指认现场照片2张、詹某甲居住地照片2张、酒瓶落下位置图照片2张、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安定医院诊断证明书、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梁某某、詹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搜查、辨认笔录:民警对被告人詹某甲居住地进行搜查的工作记录,证人闫某某、梁某某对被告人詹某甲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从高空抛掷啤酒瓶十余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群
书 记 员张京
2020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