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6********,汉族,高中文化,监理员,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路**号**室。因赌博于2017年12月1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詹某甲担任福建省**县**乡**村**道路路面硬化工程、**乡**村**道路路面硬化工程、**镇**村**道路硬化工程、**镇**村**道路硬化工程、**乡**自然村村内道路路面硬化工程、**镇**村**道路路面硬化工程、**乡**村**道路路面硬化工程、**乡**村**村内道路路面硬化工程、**乡**村**村内道路路面硬化工程等工程监理。因上述工程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制作砼试块送检,无法取得验收必需的砼试块抗折强度报告,詹某甲为牟利,向实际施工人林某乙、郑某某、詹某某、吴某乙、吴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林某甲等人表示只要向其支付一定费用就能帮忙取得砼试块抗折强度报告,实际施工人均表示同意。后詹某甲通过拨打制作假证小广告电话联系办假证人员,以每份人民币200元或300元价格购入11份虚假砼试块抗折强度报告,其中六份报告加盖假的“三明市**有限公司检测专用”印章、五份报告加盖假的“三明市**区**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并以人民币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将虚假砼试块抗折强度报告提供给上述工程实际施工人,从中获利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工程名称、砼试块抗折强度报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情况说明、三明市中安鑫创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中共大田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审批单、砼试块抗折强度报告、施工协议书、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后期扶持项目综合验收意见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陈某甲、詹某某、吴某甲、林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吴某乙、林某乙、程某某、叶某某、吴某丙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詹某甲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为牟利,要求他人制作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报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与他人共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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