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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房。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詹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粤通大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詹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18 mg/100ml;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詹某甲抽检的血液样本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75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材料;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彬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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