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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危险驾驶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20年8月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詹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饶平县饶洋镇赤棠往三乐屋方向行驶,途经饶平县饶洋镇祠北村道路段撞到行人詹某丙,造成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詹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詹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0.54mg/100mL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詹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丙无事故责任。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乙、詹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詹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 朱琳森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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