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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詹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布吉街道**区**巷**号**楼经营**商行。2019年3月开始,詹某甲为增加收入,在经营商行的同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重庆时时彩等多种方式赌资投注,从中抽取水钱获利。詹某甲利用香港外围六合彩账户号码tt***(密码为zxt6*****,接受赌客赖某某、“涵某某”(微信昵称)、“开某某”(微信昵称)等人的投注,赌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04500元。詹某甲接受他人时时彩赌博投注,并给詹某乙、“骚某某”(微信昵称)、“乘某某”(微信昵称)开设赌博网站的子账户用于赌博活动。詹某甲总共获取赌资提成7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投注统计照片、微信聊天照片、微信交易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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