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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81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在叶县**乡**村詹某乙家中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甲发生矛盾,并发生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詹某甲持刀砍伤王某甲。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詹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扣押决定书及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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