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1时许,在诸暨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詹某甲因墙面钉铁皮问题与詹某丙、詹某乙发生争执并叉打。期间,被告人詹某甲使用钢筋击打詹某丙,致詹某丙左眉弓处、左眼下方两处创口。
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丙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报警记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詹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詹某甲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詹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8********;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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