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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由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在桃江县**乡**村**KTV二楼第一个包厢唱歌时,因与熊某甲借钱一事引发争执,被吴某甲当着熊某甲等人打了一个耳光。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在**KTV停车坪看到熊某甲的车子后觉得之前被打很没面子,想找吴某甲讨要说法,便在自己摩托车尾箱里拿了2个空啤酒瓶,在**KTV一楼遇到唱完歌下楼的熊某甲、吴某甲,便用空啤酒瓶将吴某甲面部及左前臂、熊某甲面部打伤。经鉴定,吴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熊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甲、熊某甲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甲、吴某甲的陈述;3、证人詹某乙、吴某乙、熊某乙、熊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取保候审于桃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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