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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詹某甲,男,1972年5月9日,身份证号码:3521211972********,汉族,初中毕业文化,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建瓯市建瓯市**室。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建瓯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詹某甲和其妻子范某某偿还王某某3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但是被告人詹洪润詹某甲和其妻子范某某均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遂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依法立案。2019年7月4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詹某甲和其妻子范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但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21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拍卖被告人詹某甲和其妻子范某某共同的坐落在建瓯市天骄豪园1506A房产并于2018年10月11日留置送达。2019年6月25日,该房产以867780元价格成交。2019年7月9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买受人朱丽洪朱某某。2019年7月31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告,责令被告人詹某甲和其妻子范某某及房屋实际使用人,必须在9月30日之前迁出上述房屋。另查明,范某某早在2018年4月已与詹某甲解除夫妻关系,后未居住在上述房屋内,而被告人詹某甲及房屋实际占有人逾期仍未迁出。2019年10月10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詹某甲采取拘留措施,被告人詹某甲承诺于2019年10月26日将迁出上述房屋,但直到公安机关2019年11月8日对其立案侦查,被告人詹某甲仍未履行迁出义务,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詹某甲抓获。经审讯,被告人詹某甲供述,其因上述被拍卖房屋中的家具要卖给买受人朱某某,但双方价格没有谈拢,所以未迁出,由其母亲及儿子在房屋中居住。经过双方协商,由朱某某补偿45000元折抵家具等款项,被告人詹某甲及其家人后于2020年3月20日从上述房屋迁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有关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登记表、建议立案侦查函、执行立案材料、民事判决书、法院证明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送达材料复印件、督促执行通知书及其相关的说明和图片、和解协议书等有关书证或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他们在法院执行阶段的执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执行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洪润詹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灿

检察官助理:郑周文婧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993793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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