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甲于2020年6月底至7月初,在桃江县**镇**村,先后入户盗窃三次,盗得现金3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在桃江县**镇**村詹某丁家一楼卧室床头柜的手提包内盗窃人民币950元;2、2020年7月3日7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在桃江县**镇**村的汪某某家一楼卧室里衣架上的女士挎包里盗窃人民币350元;3、2020年7月3日7时许,被告人詹某甲盗窃了汪某某350元后又在桃江县**镇**村肖某某家一楼卧室衣柜里的女士挎包里盗窃人民币2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于2020年7月12日在桃江县**镇**村家中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其家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举报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詹某乙、詹某丙、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丁、彭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6.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应认定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押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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