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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盗窃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詹某甲(绰号“大猴”),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和8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和詹某乙(已判刑)从潮州市饶平县上饶镇出发到大埔县湖寮镇,在湖寮镇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摩托车,被告人詹某甲负责望风,詹某乙负责撬杂间门锁和摩托车电门锁,盗窃得手后他们将摩托车骑回饶平县,并由詹某乙负责出售摩托车。被告人詹某甲和詹某乙两天共盗窃了三辆摩托车,被告人詹某甲分得现金约1700元。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4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詹某甲骑自己的男装摩托车载詹某乙来大埔县湖寮镇,后他们在湖寮镇**村**栋**房杂间内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一辆蓝野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15元。

2.2019年8月20日0时许,詹某乙雇佣詹某丙骑摩托车载他和被告人詹某甲到大埔县湖寮镇,后詹某乙和被告人詹某甲在湖寮镇**街**楼杂间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黑色铃木女装摩托车、在湖寮镇**路**园**楼杂间门口盗取了被害人曾某某银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黑色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31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詹某甲被大埔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视频卡口照片等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曾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伟宏

检察官助理:张志良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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