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42号
被告人詹某甲,曾用名:詹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街**号。因犯偷越国边境罪,2007年10月1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1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香洲区吉大免税商场一楼肯德基内,趁被害人梁某某睡觉之机,盗窃了其放在桌面上的一部小米红米Note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6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香洲区吉大中电大厦旁边的家源精品超市门口,趁被害人黄某某在门口的楼梯处睡觉之机,盗窃了掉在被害人黄某某脚下的一部三星N910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8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香洲区吉大海滨泳场正门口处,趁被害人谢某某在正门右侧大树附近的椅子上睡觉时,盗窃了谢某某放在头部旁充电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1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詹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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