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上饶镇**村**号。2020年8月6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在饶平县上饶镇茂芝区石街路往车站方向300米处的****门口,盗走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二辆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
事后,被告人詹某甲已将上述二辆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詹某甲到饶平县公安局上饶派出所投案。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粤U35N30)价值人民币7395元。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摩托车(车架号LWBTCH2EXJ1O11245,发动机号18D03031)价值人民币6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乙、詹某丙的证人;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詹某甲事后已将赃车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詹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洪桂生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