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32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68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先后十三次在本市**镇、**镇一带实施盗窃,共计价值1.2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村**号,拉开被害人虞某某车门,窃走车内现金三、四百元及香烟滤嘴、护肝片等财物。

2、2020年1月7日晚,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村篮球场,拉开被害人吴某某车门,窃走车内价值280元细支贵烟一条等财物。

    3、1月8日晚,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村**号,拉开被害人李某某车门,窃走车内现金30元。

    4、1月30日晚,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新**村篮球场,拉开被害人钱某某车门,窃走车内价值70元的软中华香烟一包、价值50元的剃须刀一把。

    5、2月3日下午,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村**自然村菜场旁,拉开被害人郑某某车门,窃走车内现金1000余元。

    6、2月14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路**号,拉开被害人石某某车门,窃走车内价值70元的软中华香烟一包、价值45元/包硬中华香烟五包。

    7、2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村一田塘边的管理房内,窃走被害人何某甲价值100元的变频器一只。

    8、2月22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詹某甲再次窜至上述管理房内,窃走被害人何某甲价值70元的电瓶一只。

    9、2月25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社区**号门前空地,拉开被害人詹某乙车门,窃走车内现金2000元;后又窜至该镇**小区门卫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675元的奶粉三罐,以及被害人朱某某价值59.9元的不锈钢晾衣架一副。

    10、2月27日上午,被告人詹某甲再次窜至被害人何某甲管理房内实施盗窃,后被村民何某乙等当场抓获。

   11、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村至**间一空地,窃得被害人蒋某某价值3770元的电瓶三轮车一辆。

   12、6月7日凌晨,被告人詹某甲窜至本市**镇**公寓附近,先后拉开被害人徐某某、葛某某、谢某某等人车门,窃走徐某某车内1000余元现金、价值45元/包的硬中华香烟二包;窃走谢某某车内现金100余元;窃走葛某某车内现金3000元左右及价值200元利群香烟一条。

13、当日凌晨,被告人詹某甲再次窜至本市**镇**路**号附近,拉开被害人古某某车门,窃走车内价值160元的利群香烟一条及民国钱币等财物。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虞某某、郑某某、何某甲、蒋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詹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诸暨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