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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等三人虚开发票案)_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无前科。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詹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无前科。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无前科。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黔南州公安局指定由三都县公安局管辖。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刘某某、陶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刘某某从广东省饶平县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租房子,使用电脑、打印机、手机等工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刘某某先后联系到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贵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王某某为其注册多家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领取税务发票。之后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便在网上散发卖发票的信息,与购票方取得联系谈好卖价后,按购票方要求,填写发票金额,抬头单位等,然后把这些信息发给被告人刘某某,由刘某某打印出发票并通过快递寄给购票方,购票方通过微信转****,将购票价款支付给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在此期间,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刘某某向全国各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522份,税价合计361,063,545.60元,从中获利近5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指证图片,银行现金交款单,涉案企业信息表(国家**局贵州省**稽查局出具),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绘图、现场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乙、詹某甲、刘某某注册大量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网上叫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建保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刘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电子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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