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住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被告人詹某甲经传销人员钟某甲介绍、推荐在南宁市江南区加入“资本运作”(又名“某某乙”、“某某丙”)传销组织,被告人詹某甲加入该组织后上线系钟某甲,并以郭某某、程某甲、程某某、詹某乙、邓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环某甲、环某乙等人为下线发展伞下成员,随着剩下人员增加被告人詹某甲于2011年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被告人詹某甲伞下人员中,郭某某、程某甲、程某某、詹某乙、邓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环某甲、环某乙、袁某某、陈某某、邹某某、苏某某、段某某、钟某乙、罗某某、冉某某等人已经达到老总级别。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詹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栋**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绘传销组织网络图、涉案银行卡流水、临时羁押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解某某、杨某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程某某、钟某乙、陈某某、环某乙、冉某某、郭某某、邓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参与“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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