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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2015年921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1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害人皮某某在QQ群看到被告人詹某甲发布的出售企业支付宝账号的信息,便添加詹某甲为微信“好友”。詹某甲并无能力提供企业支付宝账号,却谎称有此能力,与皮某某约定交易价格80万元人民币,预付定金4.6万元。2020年1月8日,皮某某从福建省晋江市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酒店与詹某甲见面,并于2020年1月11日、12日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詹某甲转账共计4.6万元人民币。詹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后于1月14日关机逃匿。2020年1月15日,皮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月20日,公安机关将詹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詹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皮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查、提取、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QQ群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詹某甲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刑事判决书壹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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