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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559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楼**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号***座**房。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为销售假发票营利,便从网上购买了电脑、光敏人像印章机、空白发票、印章印模等制造发票的整套设备和材料。2019年5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号***座**房,现场查获上述设备和材料。其中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等各类假发票共8227份;深圳市***公司、常州***公司、贵州***公司等公司印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种印章共1090枚。被告人詹某甲伪造了其中的公司印章共20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詹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共计8227份,数量巨大;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君文

检察官助理:林  珍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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